强化地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09-26 08:49:09   来源:玉溪市纪委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玉溪市各级党委通过分解责任目标、强化检查考核、鼓励工作创新等措施,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变化和纪检监察工作转型,落实责任制的措施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全面落实地方党委主体责任,必须分析当前主体责任落实的主要特点和存在问题,总结借鉴省外市外的经验做法,提出新的对策建议。

一、玉溪市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全市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突出检查考核,促进了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四个主要特点:

(一)抓好责任分解。按照“权责清晰、任务明确、规范有序”的思路,拓宽责任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市委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通报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情况,与县区党委和市直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时研究下发党风建设、反腐倡廉等分工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职责任务。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进行情况通报和调研督导,逐步建立权责统一、任务明确、分工协作的推动机制。各级党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细化责任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责任条款,认真抓好责任分解事项的落实。通过抓好责任分解,进一步明确“谁来抓”、“抓什么”、 “实现什么目标”等问题。

(二)强化制度建设。坚持把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与玉溪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工作部署、任务分解、检查考核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与责任相匹配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党委坚持一年一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对照考核办法和任务分工,在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述廉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清理和拆除违规建筑问责实施办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等系列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注重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创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促进创新项目评审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深化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确定关键岗位1599个,重点环节2006个,制定监督防范措施4402条。推行“制度+科技”预防腐败经验,建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全程监控和动态监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成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澄江县建立《廉政约谈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华宁县对县管干部任免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增强选人用人工作透明度。市工商局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和联络员制度,保证纪检监察力量延伸到最基层。

(四)严格实施奖惩。坚持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和奖励制度,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督促进行整改。突出重点任务,在考核办法中增设创新项目加分,引入市委领导班子评价和社会评价机制,把责任考核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使考核更具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问责工作力度,重点对龙马华庭二期违反规划建设、通海县森林火灾、星云湖沿岸违规建房、抚仙湖周边在建项目违规等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2013年,全市通报责任追究情况6期,对172名党员干部进行了问责。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依托,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党委主体责任缺位。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缺位”、“虚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党委只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造成党委“只挂帅、不出征”的局面。有的表面上虽然是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但实际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都由纪委负责。有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只体现在安排部署、听取汇报、带队检查等方面,从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到考核评价都由纪委组织实施,有的甚至与下级党委签定责任书都由纪委书记负责。

(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具体职责,只重视抓经济社会发展,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没有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有的党委班子成员把“一岗双责”的要求片面理解为带头廉洁自律,忽视抓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有的只强调行政职务要求的职责,不重视党内职务应负的责任。有的地方和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脱节的情况,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认为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影响地方发展,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纪委执纪办案。

(三)监督责任呈现分散趋势。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承担重大项目推进、机关作风管理、综合目标考核等职责范围外的工作,荒废了主业、影响了主责。在党风廉政廉政建设实践中,纪委的工作重心往往放在组织协调和具体任务落实上,影响了执纪监督问责这一中心任务。有的基层纪委和派出机构对负责单位的监督不力,有的多年不办一起案件,也没有问责过一个人。有的监督责任意识淡化,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情况。有的进行责任追究,手段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落实途径较为单一。长期以来,各地各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方法,大多数是年初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或纪委全会上进行部署,下发文件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到年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有的地方和单位的“一把手”没有列席纪委全会,对纪委全会部署的具体任务不清楚。有的工作任务仅仅通过文件进行分解,但落实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平时开展的一些检查措施,也仅仅是纪委内部的相互督促,没有真正把党委摆进来。责任落实途径被动单一,难以充分调动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责任落实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责任检查考核效果弱化。各级纪委将较多精力投入到组织检查、迎接检查等上,考核的主要对象实质上由各级党委变为各级纪委。考核办法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指标过多偏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衡量过于粗略,考核过多偏重痕迹资料,应付考核的现象较为突出。考核方式多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意测评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社会评价机制不够健全,除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外,群众参与的考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主体责任的对策建议

长期的实践表明,强化党委主体责任,不仅要解决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还要在理念思路、制度配套、工作举措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一)明确责任内容,层层传导压力。要确保各级各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必须首先解决责任不清、内容不明、被动应付等问题,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和履职界限,对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党委作为一级领导组织,如果将责任停留在班子这一层面,仍会出现“虚位”、“缺位”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分清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从三个维度分解细化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通过会议、督查、约谈等形式,层层传导压力,把主体责任延伸到最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有机互动的责任运行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放到每个党员干部肩上。与此同时,要区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职界限,细化“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二者之间“主抓”与“协助”的关系,改变纪委由协助变协调、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的局面,让党委真正承担起领导责任、推动责任和执行责任。

(二)探索新的载体,创新履职方式。各级党委除加强组织领导、谋划部署之外,应探索新的举措和履职方式,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述责述廉制度。由各级党委、政府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委或纪委全委会上述责述廉,接受质询和测评,其他领导干部在干部职工会、考核汇报会上述责述廉,进行民主评议。二是推行纪委约谈制度。由纪委约谈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从党委、纪委两个方面了解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督促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履职报告制度。在坚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基础上,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履职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四是推行纪委书记汇报工作制度。由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主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个人廉洁履职的情况。

(三)参照项目管理,完善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使各责任主体承担的所有工作都有程序、所有程序都有控制、所有控制都有标准。一要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从组织领导、强化教育、督促检查、队伍管理等方面确定标准,理清每个领导岗位的明细责任,促进“一岗双责”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化。二要采用精细化管理方式,将党委确定的任务以工作项目的方式进行层层分解,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具体措施、预期成效和完成时限,建立各级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明细表和座标系。三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把评判权赋予干部群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纪委约谈、评先评优、考核奖惩的依据。四是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管理平台,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日常履责情况、牵头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平台管理,强化跟踪督办,及时通过平台反馈情况,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主要责任人进行提醒。

(四)优化检查考核,形成工作导向。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优化责任考核办法,探索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检查考核机制。一是修改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干部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评价等比重,使检查考核工作不仅有总体判断,更有细节评价和量化标准,让指标体系成为落实主体责任的“指挥棒”。二是紧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对年度任务分解中的一些重要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任务进展情况,提升监督实效。选取一些权力较为集中、资金较为密集、群众反映强烈、腐败案件多发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督促整改。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地方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导向。

(五)实施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启动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形成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倒逼式追责,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研究落实中央关于“一案双查”规定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要求和具体内容,做到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主体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查处的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查办一批典型的“一案双查”案件,解决 “不敢追究”、“弱化追究”等问题,增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