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在强调纪委的监督责任时,必须全面准确地看待“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分清界限、找准定位、促进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聚焦中心,突出主业,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只有党委的主体责任得到不断强化,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只有纪委的监督责任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保证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因此,纪委要想履行好监督责任,除要明确自身职责外,还必须全面深化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认识,找准“两个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才能履好职、尽好责,真正做到到位不越位、协办不包办、统揽不全揽。
二、明确差距,正视不足,找准当前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龙陵县纪委在执纪监督问责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如:针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农村资金管理、党务村务公开、“一把手”权力制约监督工作,分别在全市率先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管理、“廉政食堂”、“组级资金乡村代管”、“村务通”、党政主要负责人“五项不直接分管”制度,着力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化。紧扣县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细化措施,出台规定,严明纪律,开展监督,着力于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通过绩效考核、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作风建设、案件查办、追责问责等重点工作,着力于反腐败工作的全局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畅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乡镇一级,由于受编制、经费等条件的制约,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的影响力往往大于上级纪委的影响力,在执行“两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往往先报同级党委再报上级纪委,甚至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才报上级纪委。另外,乡镇纪委书记专职不专干,副书记和纪检专干兼职现象突出,加之一些职能部门或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过分依赖于纪检机关“牵头”,导致基层纪检机关难于集中精力聚焦主业。二是制度的严密性与思维的惯性碰撞增加了监督的难度。随着八项规定的出台,群众路线的开展,中央和各级的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制度的笼子越编越密,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部分领导干部还沉浸于过去的惯性思维,导致一些作风方面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客观上增加了纪委执纪监督的难度。三是自身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监督的成效。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如:责任制考核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由于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等,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来看,不懂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如:部分乡镇纪委重监督检查,轻责任追究,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部分村监会主任工作职责模糊,监督意识淡薄,导致监督岗位形同虚设;部分纪检干部不愿得罪人,不想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导致监督底气不足、力度不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三、聚焦中心、突出主业,扎实抓好纪委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
落实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纪委种好自身“责任田”的基础。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效果,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整体地位。
一是要坚持把党委的统一领导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基本原则的问题。通过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来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也是纪委的职责所在。要当好参谋助手。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超前谋划,及时研究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报请党委决策实施。就当前而言,就是要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不断完善考核办法、改进考核方式,推动各级党组织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反腐倡廉中发挥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围绕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对象分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要求。如:针对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抓好“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针对一般党员干部,重点抓好上下班工作纪律等作风问题;针对执法职权部门,重点抓好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针对资金密集领域,重点抓好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等。通过分类细化,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动态监督力度,采取自检自查、专项检查、经常性检查、突击式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要加快转变监督检查方式,从参与部门一般工作检查转变到对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由“冲在一线”向执纪监督问责回归,由“牵头推动”向“监督推动”转变。
二是要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抓反腐倡廉工作不抓干部不行,抓干部不抓作风不行,抓住了干部作风,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和关键。要坚持抓早抓小。抓早,就是要通过思想引导,给广大党员干部打好预防针,及时遏制住一些人搞“四风”的冲动;抓小,就是要坚持从小事抓起、从具体问题做起,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祸。要加大问责力度。执纪不严不足以让人警醒、予人震慑。对因责任未落实,作风漂浮以致误事坏事,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要加强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抓一抓会好转,松一松就反弹。要有效解决作风问题,就必须坚持“常”“长”相济,着眼于作风建设的制度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领导干部易犯多犯的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刚性约束。同时,对已经启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三是要坚持把推进“三转”工作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三转”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重大变革,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转折,现阶段的监督责任能否履行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关键就取决于“三转”是否到位。要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围绕主线、突出主业、强化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整合内设职能机构,为突出主业奠定基础;要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腾出精力履行主责;要理顺职责分工,集中精力抓实主业;要有序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认真贯彻“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关精神,积极落实“两为主”、“两报告”相关要求,不断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要强化执纪办案转方式。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案件查办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在系统内,借助“五级联动”工作平台,实行上下级纪委定期核对问题线索、案件线索的制度,强化问题线索发现、移送、处置和追究的全程管理;在系统外,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审计、纠风、执法、公检法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要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变守株待兔坐等信访举报的工作模式为主动出击及时排查的工作模式,对腐败行为早发现、早处置,防止“苍蝇”养成“老虎”、小案变成大案。同时,要抓好预防治本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强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和防控,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防范、早化解;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遏制腐败现象蔓延。要加强自身建设转作风。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严明纪律,严于律己。要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揭短亮丑,纪委姓纪,以纪命名,以纪为本,作为纪检干部要有担当精神,敢于在腐败现象面前亮剑,敢于在困难问题面前碰硬,敢于对不正之风进行抵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和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问题,对失职渎职、以案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不护短,不遮掩,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要提高履职能力,通过开展案情分析、模拟办案等活动,切实加强办案人员特别是主要调查、问询人员对问询技巧、心理学、逻辑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纪检干部的思维和视野,切实增强执纪监督、案件查办和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陈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