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主业主责 转变办案方式 着力抓早抓小

发布时间:2014-06-05 16:02:13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对惩治腐败“零容忍”,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了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的情况下,中央纪委提出了“抓早抓小”反腐败策略,云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五室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要求,按照省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办案工作中,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掌握所分管联系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切实把“抓早抓小”工作做好。

一、在初步核实中做到“抓早抓小”

近年来群众举报件数量激增,办案人员工作压力极大,易造成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为了完成初核数量,甚至为了消化举报线索,草率初核、匆忙结案。为此,纪检监察五室制定了《线索初核办案制度规定》,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缜密的初核方案,根据不同初核对象,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

一是做到早发现,快核实。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初核节奏,避免举报线索大量积压,做到快核实,快反馈,及时纠正被反映对象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署名举报件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违纪事实,或违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将不追究的原因通知举报人并做好善后解释工作,以免挫伤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积极性。同时,要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2013年至2014年5月,省纪委纪检监察五室已初核40余件,并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对举报反映领导干部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教育,对举报失实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多渠道进行重复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合并办理,最大限度消化问题线索。

二是做到既“打虎”,又“拍蝇”。“反腐莫论中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纪检监察五室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抓大不放小,抓小不养大”,在查处省管干部的同时,坚决查处一般干部的腐败问题。如在查办某局局长王某特大受贿案中,在查清王某受贿问题的同时,抓大不放小,指导下级纪委查处了4名处级干部和12名科级干部的受贿和失职渎职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2013年7月,根据省纪委监察厅的部署,纪检监察五室查处了在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部分基层公职人员涉嫌贪污侵吞扶贫资金的问题,由某县纪委监察局对某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某贪污13.53万元的问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某村支书向某贪污扶贫资金5.25万元的问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移送司法处理。这些干部虽职级不高,但影响较大;金额不多,但性质恶劣,坚决进行查处,能够扭转一片地区和一个单位风气,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干部,取得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三是做到零容忍,早处置。实践证明,“零容忍”是高清廉指数国家和地区对待腐败的成功态度,也是我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的必然价值取向。纪检监察五室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态度,不论问题大小、职务高低,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如某州政协副主席邓某接受因私接待,在登记入住某酒店过程中,邓某的朋友龙某因房费价格问题与酒店保安发生争执,邓某身为党员干部,不但不制止双方纠纷,反而耍特权,在酒店纵容其下属参与斗殴,在酒店耍横吵闹,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纪检监察五室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按程序进行初核,快查快办,严肃处理,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在立案调查中做到“抓早抓小”

立案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进行立案和调查处理的一种活动,是整个纪检监察的核心工作,也是实现抓早抓小反腐策略的关键环节。云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在立案调查中,坚持抓早抓小,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

一是抓效率,快查快移。“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一名党员干部能走上厅给领导岗位和一个县域的“一把手”,其本身就有其骄人的政绩和过人的才干,本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清廉的作风。然而,部分党员干部却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贪腐之路。对此,纪检监察五室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不因“影响经济发展”、贿赂财物数额小等理由放弃查处。如2013年8月,某市纪委在办理某县财政局长冯某受贿案中,发现某县委书记张某于5年前曾收受冯某现金5万元。纪检监察五室收到线索后迅速对张某进行初核并转立案调查,在查清张某犯罪事实后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了“早立案、快查处、速移送”,既体现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办案效果。

二是抓苗头,及时挽救。“祸患常积于忽微”。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一名党员干部走向腐败的深渊,总要历经由小错到大错、由小占到巨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因此,纪检监察五室在立案调查中注意发现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拉拉袖子、咬咬耳朵、拍拍肩膀,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甚至摇猛击一掌、当头棒喝,敲响警钟,使问题干部“骥走崖边立勒缰”,把问题解决在初期和萌芽状态,变被动惩处为主动防治。既实现了严查深挖、抓早抓小的决心,也体现了对干部的“严管厚爱”。如在调查某市副市长张某插手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的问题中,调查组的调查活动迫使开发商的土地价格由30万元/亩提高到市场价格50万元/亩,并及时阻止了官商间可能发生的行受贿犯罪意图。在纪检监察五室分别对某市4名领导干部的初核过程中,发现了他们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收受下级礼金、为子女婚礼大操大办等方面存在问题,经上级批准,纪检监察五室分别对上述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达到了批评教育和诫勉提醒的目的。

三是抓小节,严肃处理。“穷不忘操、贵不忘道”。由于刑事政策的原因,我国法律并未将性贿赂入罪,但性贿赂对国家法益的侵害程度往往超过财物和财产利益,也是一名党员干部走向腐败的明显征兆。据近年来反腐学术研究报告统计,90%以上腐败分子利用法律惩处制度的缺失,纵欲贪色,同时拥有一个或多个情妇,权色交易危害尤甚。因此,纪检监察五室坚持“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框架,对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如某市副市长李某、某市统战部长吕某、某市政协副主席宋某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以上几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五室及时对上述领导干部进行查处,严肃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了生活作风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在案件剖析中宣传“抓早抓小”

当前,惩治腐败以治标为主,目的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预防腐败的一项有效治本之策,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为此,纪检监察五室认真剖析近年来查处的违纪案件,紧密结合案件查处实际,坚持“一案三报告”制度,着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查找原因、总结规律,特别是对建立“抓早抓小”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案例及时进行宣传、通报,帮助党员干部分清“是非线”,筑牢“防腐线”,守住“清廉线”。

一是剖析“抓早”案例,倡廉洁之风。对“抓早”案例进行剖析,及时宣传教育,倡导廉洁之风,筑起思想上的“预防关”。如某市市区道路整改工程尚未开工,就有群众举报反映该市个别领导干预工程建设的问题,纪检监察五室及时约谈了相关人员,交待廉洁自律规定,警示在前、防范在先,防止了工程建设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又如在查办审计发现的某市移民资金过程中,发现某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县财政专用资金(县城搬迁补助费)3500万元拨付给企业搞工程建设,经调查组督促协调,该企业同意与县政府签订还款协议,并将3500万元全额归还,挽回了巨额国有资产,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等问责,及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在一定范围通报了上述问题后,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很多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二是剖析“抓小”案例,除陈规陋习。“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对于腐败问题,“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小事其实并不小。对“抓小”案例进行剖析,以“解剖麻雀”的犀利精准、以改进作风的思想认识、以防微杜渐的高度警惕,加强“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宣传教育,有效革除陈规陋习,切实扫除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云南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群众有摆“长街宴”、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传统习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个别领导干部仍顶风违纪。为此,纪检监察五室加强对所联系州市纪委对这方面问题的查处,并及时进行通报,狠刹了吃喝陋习。此外,在向全省通报前述某市政协副主席酒后耍特权闹事的案例后,在领导干部中引起了不小震动,广大干部从中汲取了教训,绷紧了严守纪律这根弦。

三是融入宣传教育,筑思想防线。纪检监察五室立足工作实际,在深入剖析案件的基础上,以“抓早抓小”为切入点,将查办的鲜活素材和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提炼成宣教材料,通过交由省纪委宣教室转发宣传、在省纪委纪检监察简报和《云南党风》杂志发表、在省纪委网站发布等方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认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抓早抓小”反腐策略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到“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