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10 09:16:45   来源:云南省纪委

本条是关于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是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应当由该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规定的责任。承担集体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个人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履行职责”,即没有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职责。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不予答复;“不正确履行职责”,即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和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执纪实践中多表现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