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中 “主要领导责任”的涵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10-08 17:28:53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不予答复;“不正确履行职责”,即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和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执纪实践中多表现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