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解说】本项是关于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小汽车是用以代步的交通工具。但最近一些年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代步工具迷恋起来,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汽车,在车子问题上竞相攀比。从1985年以来,中央就这个问题发布了多个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突出。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把车子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努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争相购买和更换小汽车的歪风基本刹住了,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就在中央纪委狠抓清车问题的同时,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继续顶风违纪,不能配进口车就更换国产新型车,不能配高级小轿车,就配高级越野车,不能配豪华车就对普通车进行豪华装修,总之是变着花样追求奢侈享受,每年公车消费数目惊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新的反弹,本项对这种行为再次作出明确禁止。
本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制止马路上的腐败。“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