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款

发布时间:2014-09-05 11:17:0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说】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作为正常民事主体,开办公司、经营企业以及在外资企业从业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从事这些活动,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这些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则很难摆脱利用了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企等活动进行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行为,虽然应当从严要求,但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应约束过于严格,否则实践中难以执行,事实上也难以做到。考虑到如果不允许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所有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从业,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基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客观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因此,《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项将限制范围确定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准确理解和执行本项规定需要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要准确理解“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利益冲突”是一个法律术语,本义是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方面的矛盾、竞争和对抗关系。这个表述最初常用于民商事法律,目的是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加以规范、约束和控制。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基于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情况,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法律法规中引入了利益冲突的概念,专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中以往较少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理念和主要规范,在《廉政准则(试行)》及相关廉政要求中已有体现,如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规定、离退休后从业的规定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结合党的建设形势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因此,《廉政准则》突出体现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的精神。本项中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要准确理解“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首先,任职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其次,担任的是这些企业的高级职务;三是所担任的高级职务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本项所禁止的。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