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第五款

发布时间:2014-08-29 11:11:2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说】本项是关于默许、纵容、授意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本项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本项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其中,既包括触犯党纪国法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包括尽管不触犯党纪国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角度来说,按照了解有关情况的先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先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将要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时,不加以制止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了利益后,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违反了该项规定。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