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说】本项是关于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规定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进行大胆改革,选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然而,由于相关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导致一些不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要求素质的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的甚至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近年来揭露出来的许多案件充分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向前发展,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消极腐败行为,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两个文明”的共同发展,本项特就党员领导干部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本项所称“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本项所称“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指使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但不管指使谁,这种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一系列文件中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为自己和亲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1986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指出:“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确属德才兼备,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应同选拔任用其他干部一样,由群众和组织推荐,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导干部不得指使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提拔任用,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员为他们的提拔任用拉关系、‘走后门’,更不允许纵容、支持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党委讨论干部选拔任用、涉及领导成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提拔和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党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办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违反中央规定,任人唯亲,结帮营私,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994年9月28日召开的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广开进贤之路,搞五湖四海,避免只在党政机关或周围熟悉的少数人中选干部,反对任人唯亲”、“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那些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用人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要严肃处理”。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准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2002年7月9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