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解说】本项是关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禁止性规定。
此项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比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要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没有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为了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意见制度,坚持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所以,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对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情形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