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只是单独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是第(一)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变相方式。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参与了该非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可以说其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党员领导干部必然会牵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违背职务的廉洁性,参与公司经营运作,公私不分,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冲突。因此,《廉政准则》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单列为一项,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