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部分村民与昆明泛亚工业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冲突,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该事件是一起由利益纠纷引发,并演化为夹杂着严重刑事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充分反映出有关部门群众路线践行不到位、基层组织建设薄弱、领导干部作风漂浮、现场处置不力等问题。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昆明市领导干部违反信访维稳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1.晋宁县委、县政府作为辖区维稳工作责任主体,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群众工作不到位,没有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好,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责成晋宁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晋宁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晋城镇党委书记陈海彦,作为晋城镇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对富有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矛盾冲突激烈的前沿进行处置,对“10•14”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免职处理并进行党纪立案查处。
3.晋宁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徐,作为晋宁县信访维稳工作牵头责任人、富有村群众工作组组长,履职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对富有村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缺乏担当精神,不能与村民直接沟通、有效化解矛盾,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矛盾冲突激烈的前沿,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对“10•14”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免职处理并进行党纪立案查处。
4.晋宁县委副书记、县长岳为民,作为晋宁县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对10月14日冲突的严重后果预见不够、准备不足,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矛盾冲突激烈的前沿进行处置,对“10•14”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
5.晋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侯晓冰,作为维护晋宁县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领导,对富有村发生的多起人身伤害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矛盾激化后,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冲突激烈的前沿进行处置,对“10•14”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
6.晋宁县公安局政委杨丹,作为晋宁县公安局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领导,由于工作不到位,对警民关系长期紧张、公安职能发挥不够负有领导责任。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
7.晋宁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陶希润,对基层组织建设检查、指导、督促不到位,没有督促晋城镇党委采取措施解决富有村班子存在的不团结、不作为等问题,导致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无法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市委决定给予停职检查问责,待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
同日,晋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晋宁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对10名在“10•14”事件中工作失职、处置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是给予晋宁县晋城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代理镇长何其云停职检查问责并进行党政纪立案查处;给予晋城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李永飞,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朱瑾波,晋城派出所副所长王璨辉免职问责并进行党政纪立案查处;二是给予晋宁县信访局局长、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开发建设指挥部社会维稳组副组长杜林,晋城镇信访办主任王建平,综治办主任袁跃良,晋城派出所治安中队长郑云坤免职问责;三是给予晋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映平,副局长、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开发建设指挥部社会维稳组组长马辉停职检查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对“10•14”事件中涉及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坚决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