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罗平县原罗雄财政所会计李孝清因挪用公款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李孝清三次将挪用款项归还。
经查,李孝清在罗平县罗雄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利用其经办罗平县罗雄镇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兑付以及罗平县罗雄镇家电下乡资金兑付的工作便利,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5月,先后31次将罗雄镇家电下乡补贴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838859.49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其在贵州经营的煤矿。
李孝清身为国家公务员,本应模范带头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于“三农”,但其放松了学习,忽视了对自身的教育和要求,擅自将大额惠农资金838859.49元转入其个人帐户挪为己用,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罗平县监察局2014年1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罗平县人民政府2014年3月6日党组会议讨论批准,同意给予李孝清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