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05 01:54:24   来源:云南省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深化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不断完善与云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得到坚决遏制,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改革更加深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一)坚持从严抓党风

从严抓作风。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贯彻在“五位一体”建设之中,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坚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等相关部门)

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坚决纠正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强对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把党风建设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二)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坚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巩固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加强日常管理,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和“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逐个阶段的推进,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不给不正之风抬头机会。针对检查评比泛滥、公款吃喝、节日送礼、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用车攀比、奢侈浪费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委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年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四群”教育,完善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拓展纪检监察机关“五级联动”和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功能,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

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坚持以改革办法解决滋生“四风”的深层次问题,形成有利于改进作风的制度环境。坚持把中央的要求、基层创造的经验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联系起来,完善领导干部带头驻点调研、接访下访、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等工作制度,制定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办法,健全作风建设惩戒机制,清理、修订、配套规范性制度。(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又从严查处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中贪污、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案件,基层干部侵占各种惠民补贴、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措施,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全省联网的行贿信息管理系统。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提高查办案件科学化水平。坚持以法纪思维和法制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法依纪惩治腐败的能力。健全腐败案件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揭露查处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持和完善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加强网络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实名举报和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肃审查工作纪律,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切实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组织人事、审计、房管、金融、电信、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办案件协作机制,搭建高效快捷的办案协作平台。(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完善办案人员监督制约、违纪追溯、激励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县(市、区)、乡(镇)纪委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健全办案执行机制,严格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和执行程序规定。加大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力度,发挥以案促教作用。健全以查促防机制,增强办案综合效能。完善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注重办案策略。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问题变成大案件。对因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建立完善“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的评价指标体系,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健全好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及时改进考察方式方法,着力培养选拔具有改革思想、敢于担当、表现突出的干部,为推动云南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加强对职务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立项督查制度,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查,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

(三)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整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监管。制定关于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住房保障、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切实规范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以“依法行政”名义造成对民众的伤害。严肃查处干扰、破坏甚至操纵基层选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干股、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支付凭证等权钱交易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深入推进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一)深化反腐倡廉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梦、云南精神的学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推进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学习测试。注重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正反典型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自我养成教育、提醒谈心和关爱教育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杨善洲等先进人物为楷模,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加强对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坚决查纠乱议论、乱猜测、乱编造、乱告状等自由主义倾向。(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委党校、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云南行政学院等相关部门)

弘扬和发展廉政文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和民族文化强省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深入挖掘少数民族文化、地方历史文化、行业文化等内容,打造时代特征鲜明、民族特色浓郁的廉政文化建设品牌。加强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向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延伸,积极倡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廉洁从业、诚信守法”活动。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推动廉政文化精品的网络传播,提高廉政文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纪委;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等相关部门)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新成效、新经验。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容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至少每半年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讲一次廉政党课。坚持每年对全省新提拔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培训。云南纪检监察学院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党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促进反腐倡廉教育常态化。各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力度,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置网络突发事件。健全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严格落实廉洁制度。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强化公车治理,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会议、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严肃处理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严格落实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结算制度,实行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方面的审计制度。制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估制度,完善腐败预警机制。健全行贿黑名单制度,探索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和应用工作。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面清理和规范单位、部门和岗位权力事项,编制职权目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其他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构建网上政务大厅,完善政务公开网络体系。完善党委和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96128热线、云南政务信息岛等载体,及时公开权力运行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制定云南省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和防止利益冲突指导手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避、财产申报、从业限制、资产处理、离职后从业等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裁量基准和审核机制。认真落实中央施行治理特权的规定。认真贯彻《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建立健全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合力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挥预防主体作用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预防腐败局;协办单位: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或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信息技术的重要支撑作用,把科技手段运用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提高制度硬约束力。加强制度的清理和评估,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前置审查、廉政制度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协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完善党内生活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推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票决制。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健全考察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委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和领导干部作风评价办法。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党内监督制度。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全面推动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省委、省纪委提交述廉报告,任期内在省纪委全会上进行述廉。坚持和完善各级纪委书记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组、省委巡视办等相关部门)

加强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重视人大代表的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和落实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协办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切实纠正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解决办事难落实、项目难落地、问题难解决的“三难”问题。加强对财政资金、金融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深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完善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论引导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及时处理并回应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问题。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特邀监察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协办单位:省委统战部、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政府纠风办等相关部门)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建立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立项督查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任职回避和案件听证等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诚信市场培育,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改革全覆盖。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健全重大项目稽查、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五、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意见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下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突出主业,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强化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要求,根据党章规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统筹协调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及司法、执法、审计等机关,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发挥执纪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坚决查处违犯党纪国法的案件。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必须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健全派驻机构,全面落实向省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并施行统一管理制度。完善派出机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加强和改进巡视制度,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巡视做到全覆盖,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带头落实八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纠正“四风”,切实转变作风,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部门落实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发挥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和协办单位职能作用,完善责任分工、情况通报、督导考核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承担本实施意见工作任务的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完善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党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注重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预防腐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人大、政协要发挥法制建设和民主监督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综合效果。拓宽群众参与渠道,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规范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纪检组织建设。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工作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推动责任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目标管理,分阶段分步骤落实各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内容、工作标准、实现目标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完成。每年对《工作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完善考核评估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过程监管。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

各州(市)党委、政府,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