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保山市“十严禁”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行为作了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它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或占用公共场所;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突破规定限制;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升学留学、建房乔迁、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离职退休、合材立碑、小孩满月足岁、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或利用其它名目宴请收钱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收缴全部礼金。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