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出台《德宏州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24 10:47:59   来源:云南省纪委

《方案》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稳妥有序四个原则,明确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11种,村(社区)基层组织10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9种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按照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限期整改、劝退和除名的组织处理。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