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制定并下发了《曲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落实部门监督责任。
一是不准在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程序和降低标准;二是不准在安全监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为被处罚煤矿企业说情;三是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受煤矿企业任何财务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四是不准参与煤矿企业任何宴请、娱乐活动和赌博;五是不准到煤矿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六是不准本人及其亲属在煤矿企业投资入股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七是不准干预、插手煤矿企业设施设备及材料物资采购或者向煤矿推销产品;八是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中介活动,或者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九是不准使用煤矿企业车辆;十是不准参与煤矿企业组织的外出学习和考察活动。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