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新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呈现四个亮点

发布时间:2014-12-22 09:53:59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宾川县为深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根据省州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宾川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定,在原来制定内容的基础上,又突出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体现了县委政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突出主体,重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工作目标明晰,工作要求明确易于操作。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对应当承担的各类责任做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落实好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督促整改、成果运用等工作。

突出程序,重考核。在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架构下,结合年度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落实,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由县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县委常委亲自带队,对各乡镇、县属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遵守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按照日常检查占10%、半年检查占30%、年终考核占60%的百分比,分别评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突出结果,重奖惩。更加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奖惩结合的方式,强化责任制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对检查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奖励4万元;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级单位,奖励2万元;并对各优秀单位的在职在岗干部职工给予适当奖励。全县考核被州委评定为优秀等次,县委、政府给予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及办公室15万元的奖励。同时加大“惩”的力度,对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并对各类考核奖励实行“一票否决”,主要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和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突出责任,重追究。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干部职工疏于教育管理,分管负责范围内出现重大失职渎职等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管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在责任追究中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则,严格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杨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