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杜绝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景谷县根据省、市纪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到“九严禁一不准一报告”。
“九严禁”即领导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不准”即领导干部办理婚宴宴请桌数分级别执行: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不准超过60桌,一般公职人员不准超过80桌。婚宴含双方同时宴请总桌数,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操办;丧事应从严控制规模。
“一报告”即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同时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其他公职人员报所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所属单位无纪检组织的报单位党组织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