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制定“四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15 16:54:37   来源:红河州纪委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红河县从“承诺—报告—约谈—述廉”制定“四机制”,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年初承诺制。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约束责任主体及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每年1月底前,县级“四套”领导班子成员要向县委作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面承诺,乡镇、县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县纪委作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面承诺。

季度报告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组织者、主抓者职责,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反腐败“四位一体”等情况,每季度县级“四套”领导班子成员要向县委作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乡镇、县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县纪委作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

年中约谈制。针对承诺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掌握情况,每年年中,县委和县纪委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重点抽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位、工作有亮点、有特色和履行主体责任较差,工作不突出,成效不明显的承诺对象要进行约谈。要求谈话时,约谈对象要谈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体会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特别要提出今后全县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建议和相关措施,最终达到目的。

年底述廉制。每年年底,承诺对象认真总结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形成述廉报告。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全会述廉,抽取部分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