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海东山地新城开发建设地形复杂、建设难度大、工程设计变更时有发生的实际,海开委及时研究出台《大理海东山地新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强化风险防控,抓好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
《办法》将设计变更分为四类,即:A(零星变更),是指道路桥隧工程造价变更在20万元以内、其他工程造价变更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款3%的工程设计变更;B(普通变更),是指道路桥隧工程造价变更在40万元以内、其他工程造价变更在15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工程设计变更;C(一般变更),是指道路桥隧工程造价变更在60万元以内、其他工程造价变更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款7%的工程设计变更;D(重大变更),是指道路桥隧工程造价变更在100万元以内、其他工程造价变更在3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建设工程功能性变更。
《办法》规定,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A类工程变更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B类工程变更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单位会审提出变更方案,经专家委员会技术论证后,报海开委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C类工程变更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业主)会同监理、设计单位会审提出变更方案,经专家委员会技术论证后,由总工程师审核,报海开委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D类工程变更程序,由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业主)会同监理、设计单位会审提出变更方案,经海开委专家委员会技术论证后,由海开委总工程师审核,报海开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变更。高边坡治理、桩基础处理等单项工程估算价超过500万元的,须由当事方将处理方案报海开委专家委员会及总工办技术咨询论证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凡在海开委管辖区域内,利用政府性投资或以BT、PPP、BOT等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设计变更管理均应按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核审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单位进行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由海开委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及相应负责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不良记录在建设领域诚信考核体系中备案,必要时在大理州工程建设网上公示;对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变更内容,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控制工程造价、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两个责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段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