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委印发《考核标准》从细从严落实“两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08 10:48:10   来源:德宏州纪委

近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印发《德宏州2014年度惩防体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从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作风建设、工作成效及创新、责任追究五个方面,厘清责任,明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分值,严肃责任追究,旨在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新部署,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考核标准》明确党委14项主体责任,占考核总分18%,从班子集体、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予以细化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党委集体责任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认真整改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等责任;主要负责人有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研究“三重一大”末位表态制度等责任;班子其它人员有落实分管责任、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等责任。明确了认真履行纪委监督职能、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深化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执行各项监督制度等6项监督责任,占考核总分18%。细化了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畅通服务基层和群众渠道、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等6项作风建设考核内容,占考核总分31%;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严格追究责任,强化结果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占考核总分8%;同时,鼓励工作成效和创新,明确结合地区或部门实际,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采取新措施,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有特点、有亮点、有成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或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给予5%的考核分。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各占考核总分10%,对县市查办案件给予加分,被省纪委考核为一档的加10分;二档的加8分;三档的加6分。

为确保考核实效,《考核标准》明确了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民主测评、对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