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三责合一”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定责,下发《富源县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每项制定1—2名县委常委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签订了责任书。二是履责,制定了督查、考核、评议方案,要求督促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部署重点工作、过问重大问题、协调关键环节、督办主要案件。三是问责。制定《富源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约谈、述职、报告等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党组织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10种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累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