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案县审工作实施意见》规范基层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4-10-27 14:46:26   来源:迪庆州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近日,中共迪庆州纪委、迪庆藏族自治州行政监察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案县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办案程序、办案职责、办案纪律等方面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施意见》指出,为保证“查审分开”,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乡镇纪检监察机关无案件审理机关和无案件专业审理人员实际,实行“乡案县审”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明确,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查审分开、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所办案件移交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把审理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负责审核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证据鉴别、案卷文书、条规运用,认定案件违纪性质,既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也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实施意见》规定,农村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后,交由乡镇党委决定处理;农村党员违犯党纪达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处理。乡镇级国家公务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处理;乡镇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处理。违犯政纪的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后,交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