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4-10-24 14:53:16   来源:省政法纪工委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检察机关连续13年保持检察干警无违法违纪、无受纪律处分、无违法办案、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良好状况,市院连续11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授予澜沧、景谷、孟连县院 “全国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 两次授予市院“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2012年市院被省委、省政府荣记“集体一等功”;市院反贪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市院纪检组长连续三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被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表彰为“云南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市院组织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内含85个具体管理制度的《普洱市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手册》(其中1 5个是廉洁从检制度),全面落实从检察长到一般干警廉政勤政工作具体责任,搭建干警廉洁从检、规范执法的“高压线”、“防火墙”。对基层院班子提出“三抓四管”(即:抓队伍、抓业务、抓保障;管学习、管思想、管工作、管纪律)的工作措施,着力解决问题,努力提高基层院党组班子和市院各部门领导全面正确履职的能力,推动基层院全面建设深入发展。在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推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约谈制度”、“检察人员勤政廉政诫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等,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切实抓好作风养成。院党组每年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和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意见建议,抓住问题不放,切实整改,增强了检察干警自律意识。坚持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思想作风纪律点评会,指出问题,说清危害,督促整改。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制定厉行节约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反对特权思想等十一个方面的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干部作风的积极转变。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自2007年6月市院创立“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集中教育日”制度以来,每年安排市院党组班子成员、十县区院检察长轮流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五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集中教育日”电视电话会议,开展专题教育学习活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院党组还坚持用开年上班第一天时机,由市院检察长、纪检组长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为干警敲响廉洁从检的第一声新年警钟,做到警钟长鸣。注意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建设“检察官警示室”,组织“廉洁从检”警示巡回展,以身边的惨痛教训来教育和警醒干警,发挥警示教育的良好作用 。

严格查办腐败案件。在依法惩办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市委决策,与市纪委、监察局和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按照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严肃查办”、“六个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及反腐败工作部署,深度参与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纯洁性、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