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出台《实施办法》从严细化“两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4-10-16 11:21:13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按照简洁、管用、便于操作的原则,严格、具体、细化了党委、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

20项党委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了党委(党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负责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等方面的责任,并具体、细化成20项,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3项纪委监督责任。从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明确了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13项监督责任。

对党委(党组)的6种追责情形。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本地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群众反映强烈或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对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6种追责情形。对党委(党组)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地本部门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年内被上级直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2件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掌握的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或全面向上级纪委反映、报告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班子成员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方式。(李光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