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建立五项制度促“两责任”落实

发布时间:2014-10-08 09:45:47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保山市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建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向上级党委全委会和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廉的主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评议。

二是建立专题报告制度。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开展检查考核、监督检查和实施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市纪委派出纪工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一案双查”的情况按季度报市纪委党风室。

四是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明确一名追究情况报告联系人,加强情况收集汇总并按时上报责任追究情况。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以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 (保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