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德宏州先后研究制定了专题报告制度等七条措施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专题报告制度。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的时间和内容,突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任务分解、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州纪委将对迟报、不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和改进作风等方面的内容,在州纪委全会上述廉,并接受纪委委员,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的现场质询、评议。
建立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未位表态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态,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并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开展决议。
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明确将廉政谈话作为州管领导干部任职的必经程序,对州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干部,在公示结束后,由州委委托州纪委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签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建立任前廉政谈话档案,对没有发现影响任职情形的干部下发任职通知。
建立约谈制度。州纪委常委班子成员视情况约谈县市、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州纪委派出机构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修订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厘清责任,确定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分值,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