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在明查暗访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管理不严、纪律松懈的问题,决定对你进行约谈……”,这是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向某单位发出的《州纪委约谈通知书》,也是怒江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举措。
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 约谈制度及时出台
“工作之余,上网打一下游戏放松放松”、“早上堵车,迟到了”、“中午太热,早点下班去买菜”……参加了三次明查暗访工作的一名州纪委干部介绍,怒江各级干部中这些“习以为常”的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较为普遍,很多部门领导对这些问题往往是听之任之。
据了解,2013年以来,州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了8次明查暗访,分三次公开通报了违纪典型,现场纠正的一般违纪违规800多例。针对该情况,州纪委监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调查,调查表明单位疏于管理、规章制度悬空是根本原因。
州纪委副书记张普华在2014年1月9日召开的怒江州纪检监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说:“各级各部门干部对庸懒散违纪违规问题认识模糊,单位疏于管理、纪律松弛,部门领导认为纠正“四风”仅仅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与各个单位没有关系。”对其他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剖析,州纪委监察局发现,大部分被处理人员对违纪与非违纪判断不清,有些单位一年到头都不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单位领导从来就没做过什么具体的要求,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日积月累堆积成了大问题。
为了有效促使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今年4月1日,州委制定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由州纪委负责实施。
13种情形启动 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制度规定,出现13种情形之一必须启动约谈。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是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三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四是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五是单位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六是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是对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八是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九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是不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十二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十二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错误情节轻微;十三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制度还明确规定,约谈对象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由州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或常委、副书记提出,并填写《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按要求报领导批准后交由州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应提前5天发至约谈对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5种情形 约谈纪委负责人防止“灯下黑”
《怒江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各县、州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开展所属党员干部的约谈工作。
州纪委监察局根据《制度》制定了《约谈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以下4中情形之一,将约谈约谈纪委主要负责人。一是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二是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明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州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纠正“四风”不力;四是约谈对象在遵守廉洁自律、纪律作风规定等方面有反映且需提醒警示。
日前,州纪委启动约谈对州农业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被约谈的部门领导在接受约谈中都说:“以前的确是忽视责任问题,职工出了问题自己是有责任的,放松纪律、疏于管理就是失职”。(潘文权 杨雪彬 胡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