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6 12:44:55   来源:昆明市纪委

日前,中共昆明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对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办法还规定,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每年年初要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年底要逐项对照,分析总结责任落实情况,在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要将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编制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公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程序,完善市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其他领导干部正职在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副职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述廉等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恶劣影响,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等,均要追究责任。

其中,党委(党工委、党组)违反该实施办法,按照情节轻重,进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等处理。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实施办法,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马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