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建立报告制度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发布时间:2014-09-23 08:54:15   来源:德宏州纪委

德宏州纪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专题报告、工作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五项制度,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全州各县市、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纪律检查机关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经常性工作,作为向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接受评议。

建立专题报告制度。全州各县市、州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包括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成责任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

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联系人,确保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的,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全州各县市、州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的情况,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办结的报处理决定书,正在调查的报简要案情,每季度向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

德宏州把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迟报、不报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