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负责人的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报销等作了具体规定。对纳入市国资委薪酬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除领取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和奖金外,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贴,包括现金、有价证(卡)、消费卡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派驻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的监督检查内容。同时,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所发生费用、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对其中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