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近日,云南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七种问责情形:
一是违反政治纪律。主要指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二是违反组织纪律。主要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三是违反工作纪律。主要指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四是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主要指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标语横幅、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的;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五是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主要指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喜庆,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财物;在婚丧喜庆中使用公车、公物,擅自放假或者影响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的。
六是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主要指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违规配备秘书的。
七是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问责方式为: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两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