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采取六项措施做好“裸官”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4-07-08 15:01: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等规定,怒江州全面清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从清理情况看,目前,怒江州没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及时掌握新出现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怒江州采取六项措施,做好“裸官”的任职岗位管理。

一、建立报告制度。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本人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外,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把握、从严管理。

二、严明组织纪律。从2014年6月1日起,各级各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凡出现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已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整岗位的建议。

三、严肃追究责任。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本人未及时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或因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失误未发现的,一经发现,一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因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职位限制。要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确因工作需要拟安排任用有关职务的,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未经上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的,所作出的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责令严肃纠正。

五、严格出国(境)管理。凡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均要纳入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其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备案信息,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其因私出(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上述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审批前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结合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随机调研等工作,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