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云南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为抓好《规定》的落实,省纪委进一步研究制定了“五项制度”,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重要内容。
一是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接受评议。
二是建立专题报告制度。要求各州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委、省纪委报送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专题报告。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要求各州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 的情况须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对迟报、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四是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州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分工,上报责任追究情况联系人。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的,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