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下达党员干部“禁毒令”

发布时间:2014-06-23 11:29: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吸毒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法规认定。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中共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按照干管权限,予以先免职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退休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罢免;凡报考、安置、调入德宏的国家公职人员,体检时必须做毒品尿样检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取消录用、聘用资格;拟任用、提拔的干部及拟吸收的中共党员对象,必须做毒品尿样检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51日,德宏州委向全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下达的“禁毒令”的主要内容。

德宏州针对群众反映的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吸食毒品的问题,州纪委、监察局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德宏州对吸毒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办法》,形成禁毒震慑。《办法》还规定,对在清理、查处吸毒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工作中有持应付、观望态度,不作为的;虚报、瞒报吸毒人员数据、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教育监管不严,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吸毒问题反弹、吸毒人员管理失控的,年度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追究县(市)、单位及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为吸毒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说情或干扰对吸毒人员的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