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上实现“三个创新”

发布时间:2014-06-05 09:47:35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一是改变“一考”定全年的做法。注重对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收集汇总,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对象扩大,评价指标设置为干部作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廉洁效能四个方面,根据评价情况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指数预警机制,对在社会评价中低于一定分值的调查内容及时反馈给被调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三是改进谈话方式。将原来的泛泛而谈改为有针对性的谈话,各考核组依据事先收集的各方面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并适当扩大谈话范围,增加谈话对象,以取得更好的谈话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