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州委办、州政府办联合下发了《楚雄州州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法》从权属登记管理、调配使用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经费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楚雄州人民政府所有,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楚雄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单位履行相关使用手续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单位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负责收回。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及时腾退并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州级各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确有新建、翻建、改(扩)建需要的,应纳入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日常管理费用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大修、中修及专项维修)所需资金统一列入预算由州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在办公用房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机构、管理措施、使用标准、审批程序、办公用房范围、使用要求、监督检查,为下一步在办公用房管理方面严格管理机制、严格责任主体、严格清理整改、严格工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为促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和推动、巩固超标准办公用房清理提供了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