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3-10-26 10:44: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怒江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于日前印发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履职再添一道防火墙。
    据州问责办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开展问责工作近四年以来,全州共问责104人,其中:县处级16人,乡科级52人,一般干部32人。此次,州委、州政府、州纪委监察局是根据四年来开展问责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在汲取成功经验的同时改进完善不规范不细致的规章制度,按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及政策对问责工作内容加以补充和修改而制定。
    《问责办法(试行)》及《实施意见》明确界定了问责对象,包括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时,界定了“应予问责的行为”,即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共分为12类47种情形。并设定了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10种问责方式。
    问责渠道也比较广泛,主要是省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州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州直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新闻媒体的报道;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为体现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问责办法(试行)》和《实施意见》还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给予党政领导干部从重、从轻、免于问责的各种情形。
    据州问责办负责人介绍说,《问责办法(试行)》和《实施意见》调整、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为,兼具党内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有效整合资源,避免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分别立法,避免重复立法、多头执法。加大了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把倾听民主、关注民主、改善民生作为重中之重,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体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问责办法(试行)》和《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政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全州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怒江州纪委潘文权 熊国胜 王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