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聘用制业务员,2010年5月被派到该公司的江苏办事处工作,代表A公司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接工作。

本案中,李某在具体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职问题,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故可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纪行为(以下简称“两面人”行为),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

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变现公物,所得款项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权,涉嫌挪用公款罪。

2018年7月17日,A区纪委监委对吕某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9月27日,A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吕某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

2019年5月,A市监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找到了黄某,黄某主动交代了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经查,黄某为了顺利承接工程,找李某帮忙。李某同意帮忙,但提出家里装修房子差2万

赖某,中共党员,某区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赖某明知辖区J公司安置的下岗职工数未达到减免企业营业税的标准(根据当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

赵某,中共党员,某县级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某对其子赵某华一贯溺爱,且因赵某工作较忙,对赵某华疏于管教、放任纵容,赵某华逐渐染上一些恶习。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赵某华利用

周某,中共党员,A县卫健委副主任。2013年,周某经其朋友赵某介绍认识A县B医院(私营)院长张某,后张某联系周某,让其帮忙介绍病人,每月支付报酬2500元。

综上,王某带队到相关高校进行公务活动期间,违规接受3所民办高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接受同城高校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3所异地省属高校陪餐人数超标问题未予制止

在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和违法、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是纪委监委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体制改革后,涉案财物的处置较以前发生了一定变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

张某,某镇政府公务员,主要从事党建工作,负责管理和发放党建经费。

2016年9月,某市政工程公司为承接辖区道路排水工程项目,请托李某给予关照,李某通过该区副区长赵某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的职务行为,使该市政工程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并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授权纪

罗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2016年7月,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款项结算等方面为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人民币8.6万元。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该“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

单位自首的效力能够及于实施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即单位自首一旦成立,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罪行的,即可认定为个人自首,而不需要以自

A市B区学历入户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甲欲获得A市B区户籍资格后购买房屋,但其仅有初中学历。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自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后,监察调查如何

个案中,如果需要运用共犯理论中的犯意联络来认定是否构成共犯,那么此案中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一般是不明显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实现职务犯罪调查的法治化,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出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使调查人员做到“有良法可依”。

2018年10月,有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刘某与在其部门承揽工程项目的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存在违纪问题。经查,2016年12月,刘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利用职务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8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冻结、查封、扣押、调取等措施。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巡视员彭建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