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 不得违规借款、借物、借贷

发布时间:2024-07-09 10:00:17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学条例 明底线 知敬畏

【条例原文】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然而,一些党员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还错误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其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此次条例修订,将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均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是不允许的,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的,就应给予党纪处分。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违规借款、借物、借贷,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即使有归还的本意,不想占为己有,也同样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共产党员纪律学习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