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 工作中要敢斗争、善担当

发布时间:2024-07-01 15:04:22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学条例 明底线 知敬畏

【条例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敢于斗争、勇于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共产党人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目标,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担当和斗争精神,任何时候都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带头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此次修订条例,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共产党员要提升斗争本领,就必须要敢于主动投身到困难大、矛盾多的斗争一线接受锤炼,在工作中提升技能水平,在挑战中增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在调查研究中培养应对新形势、掌握新情况、破解新难题的能力,在火热的实践中练就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