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实践中,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与民争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在此次条例修订中有两处变化:一是将第一款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个主语去掉了;二是在禁止接受聘用、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方面增加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即: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既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单位聘用,也不得违反规定个人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共产党员纪律学习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