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劳动和干部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党的形象。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培养选拔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好职工,是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规党纪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此次条例修订时,除了文字修改,还增加了对职级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共产党员纪律学习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