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申诉种类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核,采取受理、转办等方式处理。一是仅对党纪处分不服的,告知其优先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申诉。二是仅对政务处分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申诉。三是对党纪政务处分均不服的,告知其分别或共同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不服的,告知其向任免机关、单位申诉。
案件管辖要明确。复审、复核主要涉及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所提起申诉,通常先由作出该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实践中,注意两种情形。一是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作出政务处分复审、复核案件的管辖。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进行调查、处置。公职人员若对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向派出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受理和办理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由其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审查内容要全面。办理复审、复核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办理,成立复审、复核工作组,既要针对申请主体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进行重点审核,同时还要视情况调阅原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原案程序、事实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或请有关部门、人员作出说明的意见。一是查明原处分所依据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等。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对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情节认定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三是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处理方式要准确。原政务处分经复审、复核后,应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一是原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主要有四种情形: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如调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足以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是原处理决定在适用依据、情节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政务处分不当的。如原政务处分决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应给予开除处分的,却仅给予了撤职处分,应给予记过处分的,却给予了降级处分。三是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如对瑕疵证据,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维持。(金玉明 张剑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