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进行时】私自将集体林地“改名换姓”受处分

发布时间:2020-05-12 10:10:20   来源:丽江市纪委监委

“我虽然在办理这片林地确权的过程中有些花费,但实在不该暗地里伪造虚假材料把这块集体林地的证办到自家名下,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华坪县兴泉镇新文村党总支副书记汪仁福在自己的反思材料中这样写道,同时也承诺愿意配合将办到妻子江某名下的集体林地林权证变更回集体名下。

在兴泉镇纪委对汪仁福其他问题线索调查核实中,汪仁福担心将集体林地登记到自家名下的事情败露,主动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

经查,在2008年林权制度改革中,一宗位于兴泉镇新文村与邻村交界处的新文村1、2组集体林地,被确权给邻村。时任新文村2组组长汪仁福得知有该宗集体林地后,收集了确权依据,与1组组长商议后由汪仁福以集体名义向林改部门提交确权申请。2017年10月,经协商邻村同意将该宗124.1亩林地确权给新文村,办证过程中,汪仁福伪造办证手续,将林权证办到自己妻子江某名下。经镇党委研究,与其涉及的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汪仁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公物姓公,任何时候不能私占。公权为民,一丝一毫不能私用。集体林地是群众集体所有的资源,其承包、流转有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全体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群众赋予的权力只能为群众办事,不能用来为自己办事。基层纪委要紧盯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扎实开展好监督执纪,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徐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