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制定出台《怒江州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15:05:08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共怒江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怒江州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近日,怒江州监察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怒江州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进一步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怒江州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

《办法》共5章19条,对特约监察员的聘请、换届、解聘,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据悉,怒江州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主要从在怒江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州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在怒江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和州政协委员,州委和州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办法》明确,由州纪委州监委组织部会同政策法规研究室提出特约监察员聘请方案,特约监察员的数量一般为10至15人。特约监察员被聘请后,享有对全州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的权利;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报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廉洁自律、结束监督,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的义务。

《办法》要求,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党中央、省纪委监委和州委的领导下,聚焦州纪委州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全州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办法》强调,州监察委员会要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对于妨碍特约监察员履职甚至打击报复的,州监察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