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1 08:11:15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为加强州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近日,怒江州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中共怒江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机制、工作纪律、附则共6章17条,明确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为州委反腐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紧紧围绕全州反腐败中心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据了解,监察体制改革后,怒江州成立了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确定州纪委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委政法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审计局为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州委组织部对州纪委监委提出的停职检查、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等建议予以研究办理,对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涉及降级、待遇等事项予以办理并及时反馈。”“州委政法委协调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等机关,完善支持监察体制改革配套制度。牵头拟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相关措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与州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

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建立了工作机制,要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各成员单位日常沟通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联系和协作配合,对重大案件查处、追逃追赃等工作进行专项协调。

“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办法》还进一步严明了相关工作纪律,并强调协调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防失密、泄密,对于违反纪律、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