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情况特殊,且违纪情节较为轻微,又能积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核实调查工作……经区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对你进行提醒谈话。”
“感谢党组织对我的关心关爱和提醒,通过这次的事件让我认清了作为一名党员和校领导该有的责任,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立足本职岗位,尽职尽责。”
这是近日红塔区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一幕。
原来,2020年1月6日,红塔区纪委监委收到了群众举报关于玉溪第二中学违规使用公车问题线索,称其公务用车停放在城市林语小区内,区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奔赴该校就此事开展调查核实,期间该校负责人罗某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其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私自批准单位职工将公务用车停放在住宅小区的问题。
经查实,2019年12月7日,由罗某等5人“挂包帮”帮扶人员驾驶公务用车到春和街道黄草坝村开展扶贫工作。当天在结束帮扶工作后,负责驾驶公车的职工将另外4人逐一送回家中后已到晚上,由于驾驶人私家车不在学校,且次日该驾驶人要提早参加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罗某便同意驾驶员将公务用车开到自家住宅小区停放,并安排第二天提早将车开回学校,到办公室报备。罗某身为校领导,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在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上,认为罗某在公务用车管理上确实存在思想意识不到位,相关规定执行力度不够,没能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管理公务用车等问题,但综合考虑当时情况,主观恶意较小,加上对其进行调查中,能主动积极交代违纪问题,认错态度良好。决定,给予罗某提醒谈话的处理。
“作为监督执纪者,我们一定不能让手中的纪律‘尺子’失真、失准,在尺度把握上,失之于宽或是矫枉过正,要在监督执纪问责上用好用活‘四种形态’,在彰显纪律‘硬度’的同时,也要彰显出执纪的‘温度’。”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和挽救干部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时既要让党员干部们体会到纪法的约束性,也要让其体会到组织的关怀、关心和关爱。
近年来,区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以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为目的,灵活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分析研判,及时根据问题线索和实际情况变化作出妥当处理,高频率使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多种措施让红脸出汗形成常态化,帮助游走在纪法边线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充分发挥“四种形态”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作用。今年以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76人次,其中第一、二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60人次,占比79%。(李爽 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