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细化措施 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发布时间:2020-02-10 10:35:22   来源:保山市纪委监委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近日,昌宁县纪委监委出台《中共昌宁县纪委县监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办法(试行)》,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严把“廉政体检”关。

《办法》明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主要对市委、市纪委干部考察组或市直有关部门发函,拟选拔任用(含提拔、调整、职级晋升、试用期满转正等)、退休、辞去公职或调动的县管干部,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县管干部(含党组织在地方的省、市驻昌单位干部)参加县级以上评先评优,因公出国(境)的县管干部等8种情况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办法》强调,乡镇及县直单位管理的职级干部涉及选拔任用、退休、辞职、调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因公因私出国(境)等工作,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由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审查回复,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涉及干部选拔任用时,根据县委干部考察组的需要,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按规定进行回复。涉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主办单位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或上报上级部门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送达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根据管理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特殊情况,适时回复。

《办法》要求,县纪委监委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征求意见对象进行梳理分类,分别向相关部室、有关专案组、乡镇纪委(监察室)或相关派驻机构征求意见,由相关负责人在《审签意见记录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形成初步回复意见后,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报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回复意见;涉及因公因私出国(境)、评先评优、县管干部试用期满转正、退休、辞去公职等类别的,分别征求各位副书记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

《办法》强调,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要求县委巡察办、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委机关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于把关不严、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造成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失实失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曾春)